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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各鄉市衛生所暨慢性病防治所規費自費門診收費標準
民國 100 年 08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縣各鄉市衛生所暨慢性病防治所規費自費門診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