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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新購電動機車補助要點
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稱為本府)為防止空氣污染,推廣並提升低污染車輛使用率,辦理轄區內民眾新購電動機車補助作業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要點補助條件如下:
(一)補助對象:設籍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一年以上並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中華民國自然人。
(二)補助限制:申請電動機車補助之自然人每人限擇一車種補助,並以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


四、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重型電動機車每輛補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二)輕型電動機車每輛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五、申請新購電動機車補助者應於公告申請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一)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三)領據。
(四)購車發票影本。
(五)車籍登記於本縣之新購電動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六)新購電動機車之整車及車架或牌照號碼相片。
(七)申請補助切結書。
(八)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九)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應載明買受人姓名、車架(牌)號碼及蓋有出賣人之公司或商號章,且該公司或
 商號營業登記需設籍於本縣。


六、申請補助文件若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倘申請文件因通知補正,未於補助期間內完成補正,或因經銷商未依規定時間內提供有效之文件資格者,本局不負延遲之責。


七、申請案經審核通過者,由本局扣除電匯手續費(新臺幣三十元)後,以匯款方式撥付補助予申請人,若為退款再匯,手續費採累計扣除。
    補助所得由本局開立補助對象扣繳憑證,按核撥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繳納。


八、申請人所檢附之文件有詐欺、提供不實資料、偽造所檢附文件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得補助者,本局撤銷其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九、本局依收件掛號先後順序辦理,當各單項申請名額超出各單項補助名額後,於本局網站公布停止補助申請,補助經費不足時,得停止補助。


十、主管機關得視預算情況停止辦理本項補助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