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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法律諮詢服務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構法律諮詢機制,強化警察執法品質,落實依法行政,並協助同仁解決法律疑義,確保所屬員工及機關權益,特設立法律諮詢服務
    小組(以下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範圍如下:
  (一)提供法律專業諮詢意見與研究。
  (二)輔導員工因公遭受侵害或涉訟案件。
  (三)國家賠償案件處理之諮詢意見。


三、本小組置諮詢委員五人至十人,由具有法學素養、實務專長人員及本局現職人員擔任,並由本局業務管理副局長兼任召集人,法制科科長兼任執行秘書,任期為二年,期滿得
    續聘、派之。


四、諮詢委員提供法律諮詢方式包括電話、口頭、書面或受邀出席會議。


五、諮詢委員為無給職。但於出席本局各項會議或蒞局接受法律諮詢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受委託辦理其他法律諮詢業務時,依律師公會酬金收受標準,支付費用。


六、諮詢委員對諮詢案件及服務事項,如涉及機密者,應遵守保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