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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3:4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所屬員警使用警械致人傷亡案件處理要點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完備所屬員警使用警械致人傷亡案件之調查程序,即時有效協助員警處理後續涉訟及相關費用補助等事宜,確保員警合法權益,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局整合使用警械案件調查及因公涉訟等現行程序,成立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處理小組(以下稱本小組),辦理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組成時機如下:
 (一)調查階段:發生員警使用警械致人傷亡案件,經員警所屬單位填記重大治安及風紀案件報告表送本局督察科,於評估認有必要時召集成立。有關必要性,以其個案情節未來
       衍生爭議之可能性為斷,如認無必要性則回歸一般調查程序。
 (二)涉訟階段:經小組審查認員警係合法使用警械,惟後續仍衍生以員警為被告之民、刑事訴訟時,由本局人事室依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辦理。


四、本小組召集人為副局長,成員為用槍員警所屬單位主管、督察長、鑑識科科長、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法制科科長、人事室主任、公共關係科科長及訓練科總教官等,個案
    參酌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視實際需要增減。


五、本小組分工事項如下:
 (一)召集人:
     1.調查階段:協調、分工、指揮小組成員完成案件。
     2.涉訟階段:於公務預算不足時,指派適當人員協助籌措相關經費。
 (二)單位主管:
     1.調查階段:視情況需要給予員警適度休假,並轉介用槍員警至轄內或鄰近醫院之精神科、身心科諮商或治療創傷。
     2.涉訟階段:居中協調並協助員警聘請律師等各項訴訟事宜。
 (三)督察科:
     1.調查階段:訪談相關人員,彙整全案資料,製作案件調查報告送請小組開會審查。
     2.涉訟階段:持續關懷慰問。
 (四)鑑識科:
     1.調查階段:現場勘察與採證。
     2.涉訟階段:提供鑑定意見之詮釋。
 (五)刑事警察大隊:
     1.調查階段:負責蒐集相關證據。
     2.涉訟階段:洽查案件偵審進度。
 (六)法制科:
     1.調查階段:提供相關法律意見。
     2.涉訟階段:提供律師建議名冊供員警參擇。
 (七)人事室:
     1.調查階段:經小組審查認員警係違法使用警械時,提供行政懲處之建議。
     2.涉訟階段:辦理因公涉訟輔助事宜。
 (八)公共關係科:平衡體報導以提升士氣。
 (九)訓練科:
     1.調查階段:提供使用警械技術面意見供小組參考。
     2.涉訟階段:製作案例作為執法及訓練之參考。


六、本小組工作流程圖詳如附件。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