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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1: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三節慰問金發放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推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工作,加強照顧及關懷慰問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身心障礙者,特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辦單位為本府,協辦單位為本縣各鄉市公所。

三、本要點所稱三節,係指農曆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等民間節日。

四、本要點所稱之慰問金,係指分別於三節前夕發放符合條件身心障礙者關懷慰問金新台幣壹仟元

五、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資格者,為發放之對象:
(一)本縣縣民,並設籍滿六個月。
(二)以發放節日當日之前九十日為基準,領有本縣核(換、補)發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六、本要點發放時間及額度如下:由本府於三節時向符合條件之身心障礙者各發放新台幣壹仟元。

七、本要點辦理時間及方式如下:
(一)每一節日前九十日由本府逕向相關資訊系統列印名冊。
(二)本府經審核無誤後,款項於節日前二十日逕撥身心障礙者帳戶,必要時得開立支票或以現金慰問。
(三)凡當年度春節及端午節符合本慰問金發放資格且尚未領取慰問金之身心障礙者,如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各鄉市公所或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家屬),未能將帳戶或領據等相關資料報送本府,則當年度之慰問金不予追溯補發。

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不予發放慰問金,並應向其追回已溢(冒)領之數額,同時追究法律責任:
(一)查核期間身心障礙者資格喪失。
(二)查核期間身心障礙者遷離本縣。
(三)身心障礙者持有之手冊或證明有虛偽情事。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並經縣議會審議通過完成法定程序後辦理。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