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8:3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補助急重症病人空中轉診救護車費用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補助澎湖縣(以下稱本縣)急重症病人空中後送臺灣各航空站至醫院間所需搭乘救護車費用,減輕縣民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居民且經轄區醫療機構處置診斷後,由空中勤務總隊後送到臺灣本島醫院就醫之急重症病人。

三、前點所稱醫療機構係指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澎湖縣望安鄉衛生所及澎湖縣七美鄉衛生所。

四、本要點補助範圍為臺灣本島各航空站至接受後送醫院間之救護車(含救護車車資、救護技術員、護士、使用氧氣等必要相關救護設備)轉送費用,每趟次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三千元整。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1.澎湖縣急重症病人空中轉診救護車費用補助申請表。
2.救護車費用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3.病患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4.病患國民身分證影本。
5.如申請人非病患本人,請同時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若病患已死亡(除戶),請備妥:
(1)死亡證明書
(2)病患配偶或直系((祖)父母、(孫)子女)關係之存簿封面影印本。
(3)戶口名簿影本以證明與病患之關係
7.若病患還無法申請身分證或存簿,請備妥:
(1)病患戶口名簿影本
(2)申請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以證明與病患之關係
(3)病患配偶或直系((祖)父母、(孫)子女)關係之存簿封面影印本
(二)經費請撥核銷及審查程序:
本補助費用應於轉送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府衛生局申請辦理,經審核補助對象、範圍、項目、金額等相關文件無誤後,由本府逕撥病患或申請人帳戶。

六、本府衛生局得隨時派員訪視並稽查補助對象,若偽造或冒用他人搭乘證明申請補助或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經查證屬實,除應繳回溢領補助款,自發現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七、若向其他機關申請相同補助費用者,則本機關將不予重覆補助。

八、受補助之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係由本府衛生局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