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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9:5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補助宗教民俗活動發展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內傳統宗教民俗藝術文化活動發展,促進宗教融合交流活動,提昇宗教信仰層次,結合宗教社會資源,發揮宗教教化功能,提昇心靈淨化及安定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依法登記立案之本縣宗教團體及推廣宗教民俗活動之民間團體。



三、補助項目如下:
(一)舉辦有關宗教融合慶典、法會、廟會活動等。
(二)辦理宗教性學術研討會或其他相關會議等。
(三)從事有關宗教議題之學術研究等。
(四)參加國際性、臺海兩岸、臺澎金馬宗教文化交流活動等。
(五)編印、錄製具有宗教融合、宗教對話之書刊或宣導片。
(六)其他經本府認定有關之宗教民俗活動。



四、補助金額及補助原則如下:
(一)每案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十萬元,並至少應編列百分之十自籌款,同一申請團體,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但受本府委託承辦大型宗教活動或其他特殊個案「經奉簽准」
      不在此限。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
      已撥付款項。



五、申請補助方式如下:
(一)申請本府補助經費應先經核准後始得辦理(即計畫執行日不得早於本府案件受理日);經本府核准之活動計畫如有變動,需事前函報本府同意後再行辦理,同一申請案應一次申請,不得分次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應備函檢具下列表件送本府核定:
    1.申請表(如附表一)。
    2.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辦理內容、辦理方式、辦理時間、辦理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主(承、協)辦單位、指導單位、經費來源、預期效益;活動如有衍生收入需敘明
      處理方式。(如附表二)。
    3.經費概算表內容包括項目、數量、單價、金額,應力求明確詳盡。(如附表三)。
    4.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5.其他與該活動有關之資料。
前項申請書表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於收受主管機關通知後3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六、申請補助案除特殊原因經本府同意外,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經費收支表,成果報告、領據、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表四、五、六、七)報府備查,並核撥補助
    金額,結案時倘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活動於十二月份辦理者,應於翌年一月五日前送本府核撥,未於期限內辦理核撥者,除有特殊理由報經本府同意延長核撥期限外,不再核撥補助金額。成果報告應明列收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發金額。
活動辦竣請領補助款時,應將補助機關核定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送補助機關審核保存。



七、除上開規定外,申請者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片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澎湖縣政府補助字樣。
(二)廣告費及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及樣張。
(三)充實設施設備不予補助。
(四)與政府相關宣導有違之爆竹、煙火燃放及金銀紙燃燒等事項不予補助。
(五)服裝費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且須於申請補助時檢送名冊。
(六)有關補助費之支付涉及所得稅扣繳部分,由接受補助團體負責辦理。
(七)支出憑證黏貼存單(如附表八)應於表頭加具受補助團體全銜,原始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八)執行補助計畫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府必要時得派員加以稽查,受補助團體應詳實提供說明,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之,如發現有造假、不實情事,應追回補助款並停止補助該單位一年。
(十)受補助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繳納賦稅。



八、申請補助之宗教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已核准之申請案,追繳全部或部分補助金額,並於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一)原核定計畫書內容有變更或無法執行,未事先函報主管機關同意。
(二)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