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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課後照顧服務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提昇服務成效與品質,特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及兒童課後照顧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置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縣推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目標及方針。
(二)協調規劃本縣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推動。
(三)審議本縣其他有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教育學者專家。
(二)家長團體代表。
(三)婦女團體代表。
(四)兒童團體代表。
(五)公益教保團體代表。
(六)機關代表。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且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成立。

四、本會以每學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唯任務有需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社教特教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一人,由教育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七、本會所需之經費由本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