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少年輔導業務,輔導偏差行為少年,依「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設置澎湖縣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為整合警政、教育、衛生、社政、財政、毒品危害防制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其他相關資源,辦理下列事項:
(一) 對有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之少年開案輔導。
(二) 召集聯繫會議,督導及協調少年輔導事項。
(三) 編制年度工作報告。
(四) 向少年法院(庭)提出處理之請求。
(五)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其他依法律規定得辦理之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擔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擔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分別就下列派兼或遴聘之:
(一) 社政、教育、衛政、警政其他相關機關(單位)首長。
(二) 具社會工作、醫護、心理、特殊教育或其他與少年輔導工作相關知識或經驗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
(三) 少年法院(庭)庭長、主任調查保護官。
(四) 少年代表一人至二人。
前項委員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與機構代表及少年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其由機關(單位)代表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非由機關(單位)代表出任者,得隨同主任委員異動改聘之。
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異動時,其補(改)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但出缺之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改)聘。

四、 本會委員會議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科(室)主管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五、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秘書長擔任,承主任委員指示,綜理本會業務及委員會議決議之執行;置副執行長三至四人,由警察局、教育處、社會處、衛生局等副局(處)長擔任。
本會依實際業務需求設行政及輔導等組辦事,各組組長由主任委員調派警政機關人員擔任行政組組長,社會處及教育處業管科長(督導)或其他適當人員分別擔任輔導一組組長及輔導二組組長,綜理相關輔導事宜。另各組置專責組員至少一人,由相關專業人員擔任。
執行長得指派副執行長監督、指導行政及輔導工作之辦理,涉及機關間之合作者,由執行長協調辦理,未能協調時,由主任委員指定機關(單位)主辦或協辦。
第二項分組之具體規劃、分層負責事項,由警政、社政及教育等單位協調辦理,有關辦公處所得依資源可接近性、便利性、連結性擇適當處所設置之。

六、本會採取或協助辦理下列輔導事項:
(一) 輔導相關之調查及訪視。
(二) 危機介入;必要時轉介權責機關依法提供安置服務。
(三) 社會與心理評估、諮商、身心治療及其他處置。
(四) 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社會福利、衛生醫療、就學、就業法律服務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
(五) 依法提供少年及其他家庭必要之社會福利、保護、衛生醫療、就學、就業法律諮詢等服務。
(六) 少年有身心特殊需求者,提供或轉介特殊教育及身心障礙服務。
(七) 案件之轉銜與追蹤及管理。
(八) 規劃及執行少年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之預防。
(九) 其他有關輔導及服務之事項。

七、 本會開案輔導少年之權責分工如下:
(一) 輔導一組負責本會開案之無學籍少年之輔導事宜。
(二) 輔導二組負責本會開案之有學籍少年之輔導事宜。

八、 本會為執行輔導工作,應配置專職少年輔導員、專職或兼職之督導人員,由具備社會工作、心理、教育、家庭教育或其他相關專業之人員擔任。
本會為強化輔導少年工件功能,得遴聘下列人員為少年輔導志願服務者,協助從事第六點第八款之預防工作及業務:
(一)具備輔導或前項專業學識或經驗人士。
(二)大專校院前項專業相關科系學生。
(三)當地熱心公益人士。

九、 本會執行開案審核、訪視調查、通知及轉介、輔導個案相關應辦事項,結案及請求少年法院(庭)處理程序、後續處理及追蹤等事項,依「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辦理之。

十、 本會應每年編製年度工作報告,依本縣之特性及需求,辦理下列項目:
(一)個案輔導基本資料、服務內容、輔導措施種類、後續追蹤與結案情形統計及分析。
(二)辦理曝險少年預防活動次數及服務人數。
(三)社工、心理、教育、家庭教育與其他相關專業人力聘用率、流動率及人員訓練內容。
(四)特定議題跨網絡合作聯繫會議或個案研討會議。
(五)少年輔導相關研究或實務報告、政策建議、宣導內容。
年度工作報告應依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果編製,經翌年第一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報內政部備查。

十一、 本會相關經費預算,由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編列或相關經費支應。

十二、 本會得以本會或主任委員之名義對外行文,但本府所屬各機關執行本會決議事項有對外行文之必要時,以各該機關之名義為之。

十三、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