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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4:5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鄉縣轄市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澎湖縣政府為辦理轄區內戶籍登記業務,依戶籍法規定,於各鄉 (市) 設
戶政事務所。


第三條
戶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分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變更、更正、撤銷及廢止登記。
七、其他有關戶籍登記業務。


第四條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並兼受民政處指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五條
每鄉 (市) 設一戶政事務所為原則。


第六條
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在十人以上者置秘書一人,襄理所務。


第七條
戶政事務所置課員、戶籍員、辦事員。


第八條
戶政事務所得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未置會計員者,由戶政事務所指派人員兼辦。


第九條
戶政事務所得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未置人事管理員者,由戶政事務所指派人員兼辦。


第十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一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或課員代行之。
主任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二條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戶政事務所定之,報澎湖縣政府核定。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