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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0: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補助申請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九條訂定之。

二、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本要點主管機關,本府社會處為承辦單位。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遭受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六十三之一條第一項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被害人,並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
(一)設籍於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居住於本縣。

四、申請人為被害人本人,其配偶、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得代理申請。申請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社會處申請補助,經查屬實者予以補助,但其他法令有規定相同性質補助者,從優擇一補助。

五、補助項目與內容
(一)醫療費用補助
1.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每人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其項目包括掛號費、開立驗傷診斷書及其他與性侵害案件相關之醫療費用。
2.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伙食等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費用,得專案申請補助。
3.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對象身份之醫療補助項目:
(1)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標準支付。
(2)依中央健康保險局不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
(二)心理復健費用補助
1.醫療診所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
2.福利機構團體相關專業人員心理復健費用最高補助標準:
(1)個別晤談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次晤談以二小時為上限,每人每年最多補助二十四次。
(2)夫妻或家族晤談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每次晤談以二小時為上限,每件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次。
(3)團體治療輔導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每次輔導以二小時為上限,每團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三)律師費用補助
1.每案警、偵訊及每審律師補助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包括律師諮詢、出庭、閱卷、撰狀等)上限。
2.每案每小時律師諮詢費用最高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3.每案每次撰狀補助費用最高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前項第二、三款與第一款重複競合者,依第一款為補助上限。
(四)訴訟費用補助
1.每案第一審訴訟費用最高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2.每案第二、三審訴訟費用最高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五)緊急生活費用補助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標準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以補助一次為限。
(六)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標準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以補助一次為限。
(七)安置及房屋租金補助
1.機構安置:由本府與本縣受委託安置機構簽約設立庇護安置居所,庇護期限由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評估分為:臨時庇護:七日內;短期庇護:一個月內;中期庇護:三個月以內。每人每日安置費新臺幣六百元(含食宿),行政服務費每人每日新臺幣四百元,合計每人每日新臺幣一千元。被害人如有延長安置需要者,審核後得延長一次。
2.租屋補貼:經本縣家庭暴力暨性侵防治中心社工評估適宜租屋庇護之個案,酌以補貼租屋租金最高每月新臺幣六千元,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若經評估有長期租屋庇護需求者,審核後得延長補助至六個月。
3.飯店、旅館安置:經本縣家庭暴力暨性侵防治中心社工評估宜協助安置飯店、旅館以維護其隱私安全者,酌以補助每房每日房資新臺幣一千六百元,補助期限七日為限。
4.雜支費用,因緊急安置過程需支付之雜支如交通費(縣外核實報銷)、衣物、衛生用品等得支應之,唯每人以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為限。
(八)通譯及手語翻譯費用補助:補助因不諳本國語言之外籍被 害人,通譯服務每小時以新臺幣三百元計,未滿一小時減半支給;補助聽語障之被害人,手語翻譯服務每小時以新臺幣五百元計,未滿一小時減半支給。

六、申請方式
(一)醫療費用與心理復健費用補助部分:
1.由特約醫院按月檢附申請書及醫療費用明細表項本府社會處申請。
2.被害人在未具有特約醫院就醫時,採自行付費方式,得檢附申請書、驗傷診斷書影本、相關身份證明文件及收據正本向本府社會處申請。
3.福利機構團體專業人員執行心理復健費用,按月檢附執行服務之專業人員證照影本、服務紀錄及印領清冊正本向本府社會處申請。
(二)律師與訴訟費用補助部分:
以申請書、相關身份證明文件、委任狀影本及律師訴訟費用收據正本向本府社會處申請。
(三)緊急生活費用補助部分:
以申請書、相關身份證明文件及社工員調查報告表向本府社會處申請。
(四)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部分:
以申請書、新生兒入籍後相關身份證明文件及新生兒出生證明向本府社會處申請。
(五)安置及房屋租金補助部分:
1.機構安置:由受案社工於緊急庇護後一日內填寫個案庇護單轉介至庇護機構。由機構按季造冊,連同領據送本府請款;如需延長庇護期限,於庇護結束前三日填寫延長庇護申請單送交本府社會處審核。
2.租屋補貼:由受案社工填寫庇護安置單,並按月協助個案檢附租屋證明暨領據申請經費補助。如需延長庇護期限,於庇護結束前十五日填寫延長庇護申請單送交本府社會處審核。
3.飯店、旅館安置:由受案社工填寫庇護安置單,並於庇護結束後持領據辦理撥款。
4.若本縣籍被害人於外縣市,經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後進行庇謢安置者,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實際支出經費由本府支應;安置費用標準依被害人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受委託辦理安置服務機構所訂契約內容為準。
前項一至五款所需戶籍資料得經申請人以書面同意,由承辦單位查詢電子戶籍謄本(戶役政系統)。
第一項一至五款各申請表件格式由本府社會處另訂之。

七、申請人補助條件喪失時,本府社會處應停止補助,申請人以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者,除停止補助,依法追究其一切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