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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傑出演藝團隊徵選與獎勵申請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17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扶植本縣優秀傑出的演藝團隊,提昇專業創作水準,穩定行政營運,協助其長期發展,並配合文化部辦理縣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與獎勵計畫
    基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單位:
    指導:文化部
    主辦:澎湖縣政府
    承辦:澎湖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要點所稱本縣傑出演藝團隊,係指設籍並立案於澎湖縣滿一年以上者,且從事音樂、舞蹈、戲劇、傳統戲劇、及民俗技藝等演藝活動之團體,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固定辦公場所與排練場地(含日用、合用或租用等)。
(二)提出如何改善及提升團隊專業演出創作、行政營運等之具體計畫。
(三)演出經驗績優、具地方特色足以向其他縣市推展。
(四)富有藝術創造潛力,每年至少有兩場以上優質演出。
(五)財務收支制度健全


四、下列情形者不予列入徵選或獎勵:
(一)立案未滿一年之演藝團隊。
(二)同一營運補助計畫內容已獲文化部、文化部附屬機關、財團 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助者。
(三)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演藝團隊、學校或其附屬機關團隊。
(四)曾接受獎勵、扶植、經評估結果績效不佳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者。
(五)最近兩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者;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證屬實者。


五、扶植項目:
(一) 團隊之辦公室或排練場地租金。
(二) 行政營運及專屬團員培訓費用。


六、入選團隊及獎勵補助金額由本局聘請本縣或縣外學者專家三至五人組成審查小組審議決定之。


七、申請方式:依本要點,參考本局制定表格填妥相關書表及檢齊相關資料五份。(含演出影音DVD、VCD、CD或光碟、文宣剪報資料、演出照片等)供評審參考,並於公告期限內
    以掛號寄送本局展演藝術科(馬公市中華路230號)並應註明參加「傑出演藝團隊徵選」。


八、受扶植團隊應依規定於活動結束後兩週內檢附原始支出憑證、活動光碟、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成果照片及相關資料,送本局核銷及提文化部備查。


九、扶植團隊數及額度:依預算能力、實際審核情形決定。


十、本局得就入選團隊之培訓及演出情形等項目進行訪視考核,凡經考核績效不彰者,得停止補助。


十一、受獎補助團隊之受獎勵期限自公布日起至當年度底止。每個團體獲獎勵次數,以連續五年為限。已連續五年獲獎勵者,得暫停一年之補助並於次年重新提出申請。但團隊能提出前一年度之下列擇一之證明,則不受此限。
(一)申請中央單位及其附屬機構補助專業表演之公文及計畫書。
(二)在本縣或外縣市表演場館辦理售票展演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