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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5:3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首長差假案件處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首長差假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處理要點辦理。

二、本府所屬機關首長差假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差勤電子表單系統(以下簡稱差勤系統)之機關:
1.差假案件應依規定指定職務代理人,事先至差勤系統申請差假,並應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如因故無法提前申請者,亦應至差勤系統補正。
2.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各戶政事務所主任、地政事務所主任及體育場場長申請延長病假及公傷假應同時函報本府核定。。
(二)未使用差勤系統之機關:
1.未滿三天之縣內差假案件,由各機關依規定指定職務代理人,各人事單位自行登記控管,並將假單傳真報本府備查。
2.縣外差假及三天以上之縣內差假案件,應敘明事由、日程及職務代理人,函報本府核准,並請於三天前將公文送達本府。

三、本縣各國民中小學校長差假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三天之縣內差假:由各校依規定指定職務代理人,並以紙本假單完成請假程序,由各校人事人員登記控管。
(二)縣外差假及三天以上之縣內差假:應敘明事由、起迄日期、前往地點及職務代理人,於差假三個工作日前(含發文日)函報本府核准。
(三)請各校人事人員每月建立報表,登錄當月校長出勤狀況,遇有校長當月差假(包含縣內及縣外差)超過上班天數三分之一者,即專案陳報本府核備。(如附件)

四、國外差假案件應參照「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有關規定,報本府核准。

五、未使用差勤系統之機關學校應報核之差假案件,因臨時事故不及於三天前將公文書送達本府時,應先以電話、傳真或口頭等方式,向本府各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及教育處報備,並應即辦文送本府核備。

六、已核備之差假案件,因故須延長差假時,應即敘明理由報本府核備,使用差勤系統之機關則至差勤系統補送差假單。

七、已核備之差假案件,如因故中止或改期時,應即報本府備查,使用差勤系統之機關則至差勤系統更正差假單。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