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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1:4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被害人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為保障澎湖縣受僱者或求職者(下稱申請人)因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本法)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向澎湖縣政府(下稱本府)提出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時,可獲得必要之心理諮商、法律諮詢或扶助,並落實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第二條及第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承辦機關為本府社會處(下稱本處)。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經雇主轉介心理諮商者(指經國家考試及格並依心理師法領有臨床心理師證書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執行之心理諮商服務)。
 (二)申請人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
 (三)申請人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且經事業單位或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認定為性騷擾行為成立,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
 (四)申請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前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且於本法施行後,仍繫屬於法院尚未終結者。
 (五)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應循各該人事法令申訴救濟者,不適用本要點。

四、本要點所稱性騷擾被害人,指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各種情形之行為者。但性騷擾事件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之性騷擾被害人,則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五、本要點之補助以被害人為申請人;其法定代理人得代為申請。

六、補助項目及條件及相關規定:
 (一)心理諮商:補助雇主提供性騷擾被害人心理諮商服務之費用,單次諮商至少需四十分鐘以上始補助,補助上限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每案最多補助四次。
 (二)法律諮詢:本府依需求聘請律師協助法令諮詢,每半日最高補助二千五百元,每人每案以六次為限。
 (三)律師代撰民事書狀之費用:每一審級最高補助六千元,全案最高補助一萬八千元。
 (四)勞動調解程序、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及其必要費用:
    1.勞動調解程序、民事訴訟程序之律師費,每一審級最高補助五萬元,全案最高補助十二萬元;共同申請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十萬元,全案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2.保全程序之律師費,全案最高補助三萬元。
    3.督促程序之律師費,全案最高補助一萬元。
    4.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全案最高補助四萬元。
    5.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之必要費用(包含裁判費、聲請費、執行費、證人日費旅費、鑑定費、政府規費、借提費、經法院裁定須支出之費用及其他必需費用等),同一案件最高補助五萬元。
 (五)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1.申請人因雇主違反本法規定,或遭受性騷擾致終止勞動契約,於勞動調解或訴訟期間無工作收入,補助其必要生活費用。
         2.必要生活費用,依核定扶助時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每月核給金額,每月為三十日,如不足一個月以比例計算核給之,最長補助六個月。
 (六)本府提供申請人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扶助,於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檢具相關證明後,得加給補助金額:
         1.申請人申請時最近一年度平均每月收入總計未逾六萬元,及其資產總額(名下之自住不動產資產不含計在內)未逾二百萬元,得加給百分之十。但下列金額,得自收入或資產扣除:
            (1)申請人家庭人口中有重大傷病而需定期支付必要費用。
            (2)因申請人單親扶養子女、照顧直系血親等經濟狀況顯較困難,不扣除部分收入或資產顯然違背扶助之目的者。
         2.申請人有依法扶養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每一人加給補助百分之十,最高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七)同一事業單位同一事件之訴訟,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應共同申請之,並以補助一案為限。但經本處認定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八)依本要點核定扶助之案件,經查明申請人檢具之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失效,或有重複申請等情事者,本處得撤銷原核定之扶助,並要求申請人限期返還已扶助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申請人屆期未返還者,依法追繳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七、本要點申請補助應檢具申請書、最近一年全戶與配偶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按申請補助之項目,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心理諮商:心理紀錄摘要表或診斷證明書影本、醫療院所收據正本。
 (二)法律諮詢:律所收據、發票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代饌書狀費用:律所收據、發票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律師費:調解申請書、律師委任狀、律所收據、發票或其他證明文件;第一審須檢具起訴狀影本,第二審或第三審應檢具上訴狀及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文書影本;被上訴者,對造上訴狀影本。
 (五)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之必要費用:起訴狀或調解申請書及收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起訴狀或調解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八、本要點各項補助申請期限如下:
 (一)心理諮商費用,雇主應於諮商完畢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律師費用,應於提出訴訟至判決確定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律師諮詢費用,應於諮詢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律師撰狀費用,應於完成撰狀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九、申請案件之程式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本處應通知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於文到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十、申請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補助:
 (一)未經本府認定雇主違反本法規定者(但有正當理由經本府認定者,不在此限)。
 (二)同一事件同一項目已向其他公、私立單位申請獲得相同或類似補助者。
 (三)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者。

十一、申請補助項目有繼續之性質者,申請人於補助條件喪失時,應即書面通知本府停止補助。

十二、本要點由勞動部補助或由本處年度預算支應。審核通過後,自次月起核給申請人,本要點補助人次於預算額度內採總量控管,如經費不敷該申請人次所需,以經濟弱勢者優先,有關經濟弱勢之定義,依社會救助法規定認定之。

十三、本要點所定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