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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民眾購置節能空調冷氣機,節約傳統能源使用,逐步建構低碳社區,最後打造低碳城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節能標章廠商(以下簡稱廠商):指依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取得節能標章使用證書之廠商。
 (二)節能標章補助產品(以下簡稱補助產品):節能標章使用證書仍有效且
 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或第二級之冷氣機。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購置並安裝使用於本縣且使用合法登記立案之合格廠商  所安裝補助產品之民眾,購買民眾應設籍於本縣。
    前項冷氣機補助產品以新品為限。


四、申請補助案件於當年度補助款之法定預算用罄前,承辦單位將造冊編號,  若全部補助款之法定預算用罄之日起,即停止補助。
    補助產品:購買冷氣機應附上安裝後照片佐證,本年度限定自然人以申請二台為限,法人團體機構、公司行號以申請十台為限,電器行代送申請表以每週送件三十台
    為限。       


五、民眾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補助金額以購買節能冷氣機之單價金額百分之三十,並以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
    受補助之產品如為分離式冷氣機,其數量按室外機臺數認定。


六、申請補助時,以備齊相關申請文件,並送至本府建設處收受申請案件為準。


七、申請人於受補助產品安裝完成後,應備齊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補助購置節能標章產品申請表。
 (二)購買受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正本(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銷售商店之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三)受補助產品之廠商保證書(卡)顧客收執聯正本(載明廠牌及機型),經受理單位蓋章影印後歸還。
 (四)申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電匯戶頭帳號影本。
 (六)產品所附之第一、二級節能標章貼紙。
 (七)安裝後照片:
 窗型冷氣:安裝後正面照一張及產品上張貼可清楚辨識型號及種類之商品標示一張,共二張。
 分離式冷氣:安裝後室外機正面照一張及產品上張貼可清楚辨識型號及種類之商品標示一張,共二張。


八、辦理補助款申請審核時,本府得抽樣電話查詢或於申請數量異常進行現場稽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九、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逕為退件不予補助:
 (一)補助申請表未簽名。
 (二)檢具文件不齊、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三)補助對象資格不符。
 (四)補助項目或機型不符。
 (五)未於補助期間內購買。
 (六)申請日期超過申請時間。
 (七)保證書(卡)所載日期不超過發票或收據所載日期之前後七天。
 (八)申請文件不實或造假。
 (九)經稽查有囤積事實。
 (十)同一受補助之產品業經其他機關補助。
 (十一)預算告罄。
 (十二)所附照片與申請表上所填資料不符。


十 、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案件,本府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以申請人為戶名支郵局帳號。

十一、本要點申請表格及其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部分,申請人應確實遵守;如經查有虛偽買賣、造假不實或已獲其他機關補助者,申請人應無條件
      退還補助款。


十二、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建設處編列預算支應。


十四、本要點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