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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7:4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
民國 111 年 08 月 01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為使登記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針對收托之收退費有所依循,依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二、收費及基準:
(一)收費項目:分為應收及得收項目,托育人員不得任意收取未列舉之項目。
1.應收項目:托育費(含沐浴、活動、教材教具費)。
2.得收項目:延時托育、年終、三節禮金/禮品、餐食(副食品)。
(二)收費基準:
1.日間托育以十小時,週一至週五收托為原則。
2.收費以月為原則,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3.各托育型態之托育費如附表。

三、退費及基準
(一)退費項目:以應收之項目辦理退費。
(二) 退費基準:退費以月為原則,每月以三十日計算,另退費比例由家長與托育人員依托育服務契合意訂定。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