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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7: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
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為就讀澎湖縣各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經各直轄市、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資賦優異,參加該學年度或前一學年度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展覽、展演、評選或競賽,表現優異,獲得前五名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者。



第三條   
資賦優異學生經就讀學校推薦,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於每年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向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申請:
一、獲獎證明或特殊表現之具體事蹟。
二、教師推薦證明。
三、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推薦之會議紀錄。
本辦法所需申請表格,由本府另定之。



第四條   
本府為審查前項申請案件,應邀請學者專家、相關專業人員或學校代表等組成審查小組審核之。



第五條   
每學年獎助名額以十名為原則,每名獎助金額新臺幣五千元。
本府得視申請人數及競賽成績調整名額。



第六條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機關提供與本辦法相同性質申領資格之獎助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助金。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