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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3:2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辦理身心障礙者臨時暨短期照顧服務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身心障礙者臨時暨短期照顧服務,以紓解因緊急事故,或家庭長期照顧之壓力,增加照顧者與其他家庭成員互動或參與社會活動之機會,提昇身心障礙者生活素質,特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服務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經評估確有需求者。

三、本要點辦理方式為:
(一)結合本縣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及捐助章程明列辦理社會福利業務之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協助辦理。
(二)凡符合前項規定之單位得主動提出或由本府協調,經本府核定並簽約成為辦理單位,並依本要點給付費用標準規定,應按季檢據向本府申請費用。

四、本要點服務方式為:
(一)機構照顧:辦理單位運用既有場地、設施設備及人力,提供需要臨時或短期照顧之身心障礙者,送至機構接受照顧服務。
(二)居家照顧:辦理單位派員至有需要之身心障礙者家中,提供在宅式臨時或短期照顧服務。

五、本要點服務型態為:
(一)臨時照顧服務:每次不超過十二小時,每案每月最高給付二十小時,惟每一個案合計每年最高給付二百四十小時。原已在機構收容安置者,每月最高給付八小時。
(二)短期照顧服務:每次服務時數在十二小時以上,每案每年最高給付十日;原已在機構收容安置者,每年度最高給付四日。
每次服務未滿二小時者,以二小時計算;超過十二小時未滿二十四小時者,以一日計算。

六、本要點給付費用標準:
(一)短期照顧:服務費每日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計之,另每次給付行政費新台幣一百元。
(二)臨時照顧:服務費每小時以新台幣一百八十元計之,另每次給付行政費新台幣五十元及給付交通費用每次新台幣五十元,惟每一服務個案每月交通費最多給付二百元。
每次服務未滿二小時者,以二小時計算;超過十二小時未滿二十四小時者,以一日計算。另身心障礙者接受照顧期間所需膳食費或其他身心障礙者所需費用,由申請者自行負擔。

七、本要點服務對象申請程序為:
凡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者,須檢附下列證件,向各辦理單位申請服務:
(一)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二)戶籍謄本。

八、本要點服務內容為:
(一)協助膳食。
(二)協助身心障礙者個人清潔工作。
(三)看護照顧。
(四)陪同就醫。
(五)協助生活自理能力訓練。
(六)協助從事休閒活動。
(七)其他。

九、本要點之服務人員應取得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院校相關科系畢業,並接受相關實習或訓練者。
(二)取得照顧服務員丙級技術證照。
(三)國小以上畢業,年滿十六歲以上並完成照顧服務員訓練(核心課程五十小時及實習課程四十小時),取得照顧服務員教育訓練結業證明書者。

十、本要點對於辦理單位之督導方式:
(一)辦理單位應於每季彙整個案服務紀錄送府備查。
(二)本府得不定期派員至辦理單位查核服務執行情形,並得審閱所有相關資料。

十一、本要點辦理單位對於案主權益措施如下:
(一)辦理單位應與案家訂定合約書,明訂服務方式與內容。
(二)辦理單位應揭示申訴管道,案主於服務品質不佳時,可向本府申訴,俾做適當處置。

十二、支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十三、本要點奉核可後發布實施。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