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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1:4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生活博物館預售票申購管理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促成澎湖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澎湖生活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與本地觀光業者合作之機會,並鼓勵機關、學校及團體善用博物館教育資源,特定本要點。

二、法源依據:澎湖生活博物館門票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三、購票數量及價格:
(一)一次購買滿五百張以上者,按全票六折計。
(二)一次購買滿一千張以上者,按全票五折計。

四、購票資格:
(一)依規定合法成立之旅行社、遊覽車公司、飯店旅館業或民宿業,並為相關公會、協會之會員。
(二)前項業者得透過相關公會、協會統籌購票使用。
(三)一般團體(限辦理活動或教育用),來文申請經本館層轉核可者。

五、購票方式:
(一)親自購買:檢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及店章(印信)、負責人印章,一般團體攜單位章及負責人章,至本館售票口填具申購書(附件一)辦理。
(二)委託購買:負責人檢齊前項證件後,以委託書(附件二)委託他人代購。
(三)通訊購買:檢齊申購書、各項證件、資料暨票券款(銀行本票、保付支票、郵局匯票或匯款收據,受款帳號○二四○三八○○二八二二台灣銀行澎湖分公司,戶名「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掛號郵寄至八八○五○澎湖縣馬公市新生路三百二十七號,澎湖生活博物館收,經審查無誤後,以限時掛號郵寄票券或領票證及預售票代領委託書(附件四)。
(四)前項所稱之證件影本應於適當處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負責人印章。
六、票券管理規定:票券管理方式分為保管立帳及全數繳出兩種方式。票券ㄧ經出售概不受理退換,且不受票價調整之影響。
(一)保管立帳管理:
1.申購資料經審查核可後,本館視承購者所需,即發給領票證,上限四十張,領票證於每年度年初重新印製發予承購者,並另製預售票領用登記表(附件三)。
2.承購者跨年度使用所購之預售票,應於新年度年初攜店章(印信)、負責人印章,一般團體攜單位章及負責人章,至本館重新辦理新年度領票證,並繳回全數舊有領票證。
3.承購者所屬之代表人員方得憑領票證或填具預售票代領委託書至本館領票帶領遊客入館參觀。
4.承購者所屬之代表人員所持之領票證,需蓋有本館承辦人印章、購買日期章與最新年度代表字樣或圖樣及承購者店章或單位章,所持之預售票代領委託書需填具完整,否則拒絕領票。
5.本館所出售之預購票採由本館保管立帳,以承購者入館人數減帳方式使用,並紀錄於預售票領用登記表。
6.承購者需負保管領票證與預售票代領委託書之責任,若領票證或預售票代領委託書因保管不甚遭冒用,本館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二)全數繳出管理:
    1.票券一經售出,承購者得領用部份票券,並登記於預售票領用登記表,未領用之票券則由本館立帳保管。
2.承購者不得因自身利益而作出有害本館名譽之轉售票行為,如發生類似情形,經本館勸導無效,本館得撤銷其購買預售票之資格。

七、為利票券控管,承購者所購之預售票,請於五年內使用完畢。

八、本館得依經營管理上之需求調整票券管理方式。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