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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5: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各鄉市衛生所及慢性病防治所門診收費標準
民國 104 年 08 月 10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縣各鄉市衛生所及慢性病防治所門診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未列表之收費項目,比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機構費用支付標準收費辦理,調整時亦同。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