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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5:2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首長差假案件處理要點
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首長差假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處理要點辦理。

二、本府所屬機關首長差假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三天之縣內差假案件,由各機關依規定指定職務代理人,各人事單位自行登記控管,並將假單傳真報本府備查。
(二)縣外差假及三天以上之縣內差假案件,應敘明事由、日程及職務代理人,函報本府核准,並請於三天前將公文送達本府。
本縣各國民中小學校長差假案件,請假日數超過3天以上者,請於三天前將公文陳報本府教育處核准,並由各校人事人員每月建立報表,登錄當月校長出勤狀況,遇有校長當月差假(包含縣內及縣外差)超過上班天數三分之一者,即專案陳報本府教育處核備。未滿3天之縣內差假案件,亦應以紙本假卡完成請假程序,並由各校人事人員登錄。

三、國外差假案件應參照「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有關規定,報本府核准。

四、應報核之差假案件,因臨時事故,不及於三天前將公文書送達本府時,應先以電話、傳真或口頭等方式,向本府各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及教育處報備,並即辦文送本府核備。

五、已核備之差假案件,因故須延長假期時,應即敘明理由報本府核備。

六、已核備之差假案件,如因故中止或改期時,應即報本府備查。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