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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情形與年資併計對照表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澎湖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情形與年資併計對照表
 
進用情形 是否併計前臨時人員年資 是否併計前聘僱人員年資 併計方式
同一機關且年資銜接
  1. 臨時人員:自到職之日起即可採計先前相關年資。惟需扣除前臨時人員身分已休之特別休假後,覈實給假。
  2. 聘僱人員:自再任臨時人員次年1月起合併前聘僱人員年資計算特別休假。
同一機關且年資未銜接
  1. 臨時人員:自再任臨時人員次年1月起合併前臨時人員年資計算特別休假。
  2. 聘僱人員:自再任臨時人員次年1月起合併前聘僱人員年資計算特別休假。
不同機關不論年資是否銜接 特別休假年資自再任臨時人員起重新計算
 
備註: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年資採從寬認定,視為在同一機關服務。
     (不含各鄉市公所及鄉市民代表會)
 
 
請參閱《勞動基準法》
第1條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57條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
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請參閱《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5條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