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澎湖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縣長之命,綜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第 3 條
本處依其業務,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財產稅課 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工程受益費、房屋稅、契稅
之稽徵。
二、消費稅課 使用牌照稅、娛樂稅之稽徵、印花稅之催徵及檢查、查緝
各稅逃漏、受理檢舉案件、納稅服務、法令宣導、租稅教
育。
三、電子作業課 電子作業管制、資訊管理、機器操作維護、退稅及稅款
劃解、單照管理、各項欠稅之處理、違章漏稅案件、稅
務行政救濟案件、財務罰鍰之處理。
四、秘書室 文書管理、事務管理、出納、各項稅捐內部業務檢查、研究
發展、公文檢查、施政計畫、業務列管考核及其他不屬各課
室之事項。
前項各課室得分股辦事。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課長、主任、審核員、股長、檢核員、稅務員、課員、助理
稅務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主任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處處長差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處長代行,副處長同時因故不
能代行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
管順序代行之。
處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第 10 條
本處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澎湖縣政府核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澎湖縣政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