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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8: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組織規程
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澎湖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縣長之命,綜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第 3 條
本處依其業務,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財產稅課  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工程受益費、房屋稅、契稅
              之稽徵。
二、消費稅課  使用牌照稅、娛樂稅之稽徵、印花稅之催徵及檢查、查緝
              各稅逃漏、受理檢舉案件、納稅服務、法令宣導、租稅教
              育。
三、電子作業課  電子作業管制、資訊管理、機器操作維護、退稅及稅款
                劃解、單照管理、各項欠稅之處理、違章漏稅案件、稅
                務行政救濟案件、財務罰鍰之處理。
四、秘書室  文書管理、事務管理、出納、各項稅捐內部業務檢查、研究
            發展、公文檢查、施政計畫、業務列管考核及其他不屬各課
            室之事項。
前項各課室得分股辦事。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課長、主任、審核員、股長、檢核員、稅務員、課員、助理
稅務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主任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處處長差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處長代行,副處長同時因故不
能代行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
管順序代行之。
處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第 10 條
本處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澎湖縣政府核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澎湖縣政府另定之。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