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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1:4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生活博物館語音導覽系統租借須知
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1、 澎湖生活博物館(以下稱本館)為使參觀者深入了解本館展示內涵,提供中、英、日文版及中文兒童版語音導覽系統,並訂定本租借須知。

2、 租借時間:本館營運時間(每週四及農曆除夕休館);自上午9時至下午4時30分。

3、 借用對象:年滿十二歲以上學童及一般民眾,惟未滿十八歲者須由父母或陪同家長共同填寫借用申請書。

4、 借用方法:
(1) 個人導覽器租借:入館參觀民眾可至本館一樓服務台辦理租借手續惟每人次限租借乙具。
(2) 團體導覽器租借:使用前須與本館預約,並確定團體名稱、時間、人數及聯絡人,以利當日提供租借服務。

5、 借用手續:
(1) 填寫本館語音導覽設備借用申請書(如附件)。
(2) 出示並抵押個人附有照片之有效證件(如身分證、駕照、IC健保卡等);於歸還借用設備時退回其證件。
(3) 經本館審查後發給借用導覽設備,並說明使用及歸還方式。

6、 借用規範:
(1) 借用人應妥善使用導覽設備,使用完畢歸還時,需經本館服務台人員檢查,如發現有損壞或遺失時,均須照價賠償。
(2) 導覽設備借用時間以二小時為限,借用人若不按時歸還租借之設備,取消其借用權一年。
(3) 借用人不得將語音導覽設備攜出本館外。
(4) 使用前應確實檢查設備是否良好(如按鍵是否正常等),經發現有問題時,應立即告知本館服務台人員以便更換。

7、 本須知奉局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