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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7:5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激勵員工士氣方案
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機關(單位)內團隊績效、激發同仁創意思維與創新能力,進而增進公務人員榮譽心、責任心及激發工作潛能,爰依據考試院訂定之「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及相關規定,特訂定本方案。

二、實施對象:
(一)團隊:以本府各處及所屬機關為單位。
(二)個人:本府及所屬機關依法任用人員、約聘僱人員。
前項第一款之團隊評核,所屬二級機關應由主管機關統一推薦。

三、評核辦理方式如下:
(一)團隊評核:
由本府各處(局)長依各處(局)之承辦業務有具體革故鼎新事蹟者,填列「澎湖縣政府績優團隊推薦表」(如附表一),於辦理評核當月一日前送本府人事處彙整。
(二)個人創意提案評核:
1.提出創意提案或分享創意點子者。
2.對縣政有關之專案、計畫或業務及一般行政作業、為民服務等相關事項提出創新意見,營造創意分享、腦力激盪之環境,有效增強本府競爭力者。
3.填列「澎湖縣政府『創意好點子‧指點好創意』提案表」(如附表二),於辦理評核當月一日前送本府人事處彙整。

四、評核時間:
績優團隊及個人創意評核於每年一月及七月辦理。

五、評選方式:
(一)處(局)或個人檢具表件送本府人事處後,由本府人事處初審並提激勵評審小組審查,簽報縣長核定後頒給。
(二)團隊績效及個人創意提案如不符預期,獎項名次得從缺。
(三)激勵評審小組由本府秘書長及參議共同組成,並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
(四)團隊與個人均不得對於同一事由重複推薦及請領。

六、獎勵方式與名額限制:(依其具體事蹟與貢獻度獎勵方式如下)
(一)「績優團隊獎」:遴選三名為績優團隊代表,於縣務會議時由縣長頒給頒給獎狀一幀、新臺幣一萬元禮券或等值禮品,並於本府一樓大廳跑馬燈播放優良事蹟。
(二)「創意點子王」:遴選六名為個人創意提案代表,於縣務會議時由縣長頒給頒給獎狀一幀、新臺幣三千元禮券或等值禮品及嘉獎乙次,並於本府一樓大廳跑馬燈播放優良事蹟。

七、參與創意提案未獲選者,得由單位主管口頭嘉勉或作為考績之重要參據。

八、如獲選為「創意點子王」,則依案件性質及權責歸屬移請相關單位辦理或參採。

九、本方案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編列預算於相關業務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