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及協助所屬機關、學校國家賠償事件,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府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國家賠償及求償事件之協助事項。
(三)關於超額賠償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求償之審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置委員十人,分別由本府民政處處長、財政處處長、建設處處長、教育處處長、工務處處長、旅遊處處長、社會處處長、行政處處長、人事處處長及主計處處長兼任。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四、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未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之一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之決議,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五、本小組秘書業務由本府法制單位辦理。
六、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得隨時召開會議。
七、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行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小組開會前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係人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得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或有關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供意見。
九、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