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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0:4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補助申請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九條訂定之。

二、澎湖縣政府為本要點主管機關,本府社會處為承辦單位。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遭受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被害人,並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
(一)設籍於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 。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居住於本縣。

四、申請人為被害人本人,其配偶、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得代理申請。申請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社會處申請補助,經查屬實者予以補助,但其他法令有規定相同性質補助者,從優擇一補助。

五、補助項目與內容
(一)醫療費用補助:
1.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每人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三仟元為上限,其項目包括掛號費、開立驗傷診斷書及其他與性侵害案件相關之醫療費用。
2.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伙食等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費用,得專案申請補助。
3.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對象身份之醫療補助項目:
(1) 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標準支付。
(2) 依中央健康保險局不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
(二)心理復健費用補助
1.醫療診所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
2.福利機構團體相關專業人員心理復健費用最高補助標準:
(1)個別晤談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仟二佰元,每次晤談以二小時為上限,每人每年最多補助二十四次。
(2)夫妻或家族晤談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仟六佰元,每次晤談以二小時為上限,每件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次。
(3)團體治療輔導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仟六佰元,每次輔導以二小時為上限,每團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三)律師費用補助
1.每案警、偵訊及每審律師補助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包括律師諮詢、出庭、閱卷、撰狀等)上限。
2.每案每小時律師諮詢費用最高新臺幣三仟元為限。
3.每案每次撰狀補助費用最高新臺幣三仟元為限。
前項第二、三款與第一款重複競合者,依第一款為補助上限。
(四)訴訟費用補助
1.每案第一審訴訟費用最高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2.每案第二、三審訴訟費用最高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五)緊急生活費用補助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標準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以補助一次為限。
(六)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標準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以補助一次為限。

六、申請方式
(一)醫療費用與心理復健費用補助部分:
1.由特約醫療按月檢附申請書及醫療費用明細表項本府社會處申請。
2.被害人在未具有特約醫院就醫時,採自行付費方式,得檢附申請書、驗傷診斷書影本、戶口名簿及收據正本向本府社會處申請。
3.福利機構團體專業人員執行心理復健費用,按月檢附執行服務之專業人員證照影本、服務紀錄及印領清冊正本向本府社會處申請。
(二)律師與訴訟費用補助部分:
以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委任狀影本及律師訴訟費用收據正本向本府社會處申請。
(三)緊急生活費用補助部分:
以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及社工員調查報告表向本府社會處申請。
(四)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部分:
以申請書、新生兒入籍後戶口名簿影本及新生兒出生證明向本府社會處申請。
前項一至四款各申請表件格式由本府社會處另訂之。

七、申請人補助條件喪失時,本府社會處應停止補助,申請人以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者,除停止補助,依法追究其一切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