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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收支保管及運用管理辦法
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
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運用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發行之公益彩券盈餘之分配款
      (以下簡稱本分配款),專供辦理社會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動之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分配款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分配款為特別收入,以本府為管理機關。

第四條 本分配款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 公益彩券盈餘之分配款。
  二、 本分配款之孳息收入。
  三、 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分配款之資金應專款專用,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 有關緊急災難救助及低收入戶生活、醫療補助等事項。
  二、 有關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原住民、藥物濫用防制服務
       等相關補助、及權益促進等福利服務事項。
  三、 有關社區發展福利服務及志願服務推廣事項。
  四、 補助及辦理各項福利服務方案或修建、購置、租用與社會福利有關之不動產及相關設施設備。
  五、 執行社會福利相關工作所需專業人力之聘僱費用及提昇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服務人力之訓練費用。
  六、 其他與社會福利、慈善公益等有關福利服務有關之研究、發展、預防、推廣等事項。

第六條 本分配款應於公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儲。

第七條 本分配款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澎湖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委員十一人,由本府就下列
       人員派(聘)兼任之:
  一、本府財政局長。
  二、本府社會局長。
  三、本府主計室主任。
  四、本府衛生局長。
  五、社會專業人士二人。
  六、身心障礙、老人、婦女、兒少等弱勢團體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出缺者,得由本府補派(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


第八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
       本會置工作人員,由本府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第九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本分配款之收支、保管及預算之審議事項。
  二、 本分配款運用計畫之審議。
  三、 本分配款運用執行情形考核事項。
  四、 其他有關事項之審議。

第十條 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任主席,主任委員因事不克
       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因事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為主席。

第十一條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二條 本分配款預算之編製、執行、決算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
         法、公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申請本分配款補助之單位,應於預算完成後,將執行結果及效益報本府社會局查核,如未依核定
         計畫執行或逾期未執行者,應主動繳回撥用經費,未繳回者,由本府社會局追繳。

第十四條 本府社會局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填具「公益彩券盈餘分配辦理社會福利及慈善事業情形季報
         表」至財政部,並公布於該局網站。

第十五條 本分配款無存續必要時,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