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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7:4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86 年 07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五項訂定之。


第 2 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一 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
    稿之審查。
二 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要求開發單位所提環境影響調查報
    告書及因應對策之審查。
三 其他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建議與審查。
四 參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辦理之現場勘查及聽證會。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縣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襄
助會務,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有關機關代表
一人,由本府建設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六人,由主任委員就具有環境影
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中聘兼。委員任期二年,期滿
得續聘。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有關事務,由本縣環境
保護局局長兼任,本會幕僚作業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兼辦。


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開議前,得就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有關事項徵詢有關委員、專
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經分析彙整後,提報委員會議審查。必要
時,得經主任委員核可,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委員會議審
查。


第 7 條
本會議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
主席。開會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本府為開發單位時,會議主席由府外委員互選之。


第 8 條
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第 9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出席會議
及表決。與審查各開發計畫有利害關係之委員,亦同。


第 10 條
委員會議決議事項,依法如需公告,應即辦理公告,並函送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開發單位及副知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第 11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
費,所需經費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