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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7: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所屬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敘薪基準一覽表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澎湖縣政府所屬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敘薪基準一覽表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澎湖縣政府府人力字第10514015822號令訂定
學歷及資格 薪點
博士畢業 具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博士學位者 330
碩士畢業 具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碩士學位者 245
大 學 畢 業 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於大學校院畢業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經初檢、教育實習、複檢程序(或經教育實習半年並經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190
師資培育法施行前,以登記方式取得教師證 1.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各學系結業者 180
2.師範大學夜間部畢業者
3.大學教育系教育學院各學系畢業者
師資培育法公布(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前已修習或修畢教育專業科目之一般大學校院畢業生,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180
師資培育法公布(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後入學之師範校院畢業生(含大學校院畢業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180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者(未修習教育專業科目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170
 1.師範大學附設二年制專修科畢業者
 2.高中畢業後,自修業二年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
 3.高中畢業後,自於修業三年之專科學校畢業者
 4.國中(初中)畢業後,自修業五年之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
160
 1.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自修業二年之專科學校畢業者
 2.國民中學(初中)畢業後,自修業五年之專科學校畢業者
150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畢業者 120
備註:
 一、代理教師不得採計職前年資按年提敘。
 二、代理教師未具代理教育階段科別之合格資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