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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0:3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公共工程審議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工程企字第O九一OO五三九六九O號函頒公共工程履約權責劃分及管理注意事項,為確保公共工程品質及工程進度,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府重大公共工程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分別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人員兼任,文書工作人員由工務局採購課兼任。審議委員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審議委員之審查出席費用由工程計畫單位提列作業費或工程管理費項下支應。

三、本要點所稱重大公共工程指同一使用需求、計畫預算達五百萬元以上之工程。
四、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工程計畫單位)興辦公共工程,應於規劃設計階段成立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規劃、設計成果(含變更設計)。必要時得視工程屬性與規模洽請相關業務單位或聘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五、工程計畫單位興辦重大公共工程,其先期規劃階段、詳細設計階段應由工程計畫單位提具計畫成本之概算、工程概要規劃圖說等資料,分別提報本府審議小組審議或備查。但預估工程總建造費用未達一千萬元工程或工程性質單純者,得將先期規劃案併同詳細設計案提報審議小組審議。

六、第五點所稱計畫成本,其項目內含:
(一)規劃階段作業費用。
(二)工程經費。又可細分為:
1.設計階段作業費用。
2.用地取得補償費用。
3.工程總建造費用(含分項工程)。
4.其他費用(規費、工程管理費、配合工程管理費、藝術品設置費)。
(三)利息、營運及維修成本。

七、先期規劃案依計畫屬性由各工程計畫單位審查小組先行審查後,提報本府審議小組審議;或由審議小組派員列席審查小組督導進行審查程序後,提報本府審議小組備查。審議內容為:
(一)就規劃構想之技術面提出綜合性之建議。
(二)就綜合規劃進行工程技術妥適性及經費合理性審議之。
(三)就延續性計畫衡度該工程實施進度審議之。

八、詳細設計案依計畫屬性由各工程計畫單位審查小組召集審查,並由審議小組派員列席審查小組督導審查程序之進行。審查結果依審查意見修正後之定稿提報本府審議小組備查。

九、詳細設計階段應由各工程計畫單位就使用需求層面,督促專業技師、建築師蒐集相關案例並列舉設計成果檢核表審查。設計成果不以符合法規為滿足,應整合各項工程、設備介面,審酌實際需求作設計。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工程企字第O九五OO三二O四一O號訂頒「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成果審查作業建議事項表」規定辦理,且必須就下列通案項目列舉說明審查之:
(一)用地取得、使用分區、連外道(通)路、建築線、鑑界等。
(二)設計案例、重要設施技術規範之蒐集與設計成果之檢核。
(三)經費來源、法令限制、待協調事項與克服方法。
(四)分期施工、分期查驗、分期使用之計畫。
(五)推動綠建築方案實務設計成果。
(六)推動生態工程之實務設計成果。
(七)戶外工程使用透水性材料情形。
(八)植栽樹種與規劃、生物棲息空間與生態環境。
(九)基地高程計畫、排水系統與道路排水、區域集水系統之協調。
(十)土石方挖填平衡或調整高程、堆土造景,或研擬抵費納入契約。
(十一)建築物應督促建築師作好建築構造與主要結構體、水電、空調、機械等設備系統工程間之圖說套合。
(十二)設計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與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與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十三)所選用材料應考量澎湖耐候特性並符合使用者安全防範。

十、審議作業之流程如附圖。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