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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1: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公有停車場委託民間辦理停車收費管理規範
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公有停車場委託民間辦理停車收費,依澎湖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公有停車場為本府公告收費並委託收費之路邊及路外公有停車場。

三、停車費之繳費方式包括停車繳費通知單繳費及預繳單繳費,其規定如下:
(一)停車繳費通知單繳費
1.持停車繳費通知單者,可於繳費期限內至本府繳費櫃台或與本府簽訂代收之超商、金融機構等代收機構繳費。
2.停車費應於停車次日起十四日內繳納;屆期未繳納者,本府以書面通知車主於七日內補繳並另收取工本費新臺幣(下同)五十元。
3.需補印繳費通知單者,可於停車次日起至本府繳費櫃台(含逾期繳費)或代收超商之多功能訊息機查詢補印繳費。
(二)預繳單繳費
1.停車費可採預繳方式繳交本府,其後應繳停車費用將逕自預繳金扣除。預繳金額每筆以一千元為計價單位,最高至五千元。
2.採預繳者享有額外優惠百分之十。
3.辦理退費者,預繳剩餘金額將扣除原享有優惠百分之十後,餘額予以退還。

四、停車計費採每小時巡場一次實施開單或加簽登錄,每日收費截止時間前半小時不再開立新單及加簽作業。

五、停車收費範圍以車輛前後輪停放之車格範圍內收費。車輛停放位置佔其他車格三分之一以上或斜停於車格上,將依停放所佔之停車格數開單。

六、持身心障礙停車證者其停車證應置於車輛前擋風玻璃明顯處,未放置妥適致收費員無法辨識者,將依規定開立停車繳費單。
身心障礙停車證若逾有效期限未辦理換證者,將依規定辦理停車繳費單。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