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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2:4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一百零七年澎湖縣政府推動宗教團體汰換節能燈具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 為推動節能減碳,鼓勵本縣轄內各宗教場域(含寺、廟、宮、堂、教會)將傳統照明、祈福或祭祀用燈具汰換為 LED 節電燈具,以達節約能源、降低碳排放量,並確保用電安全之目標。

二、 本要點相關補助申請之受理、撥款、查驗及相關規定事項由本府建設處執行,必要時得請其它單位依權責辦理。

三、 申請補助時間:
(一)  申請補助期間自公告日起至補助款用罄止,本府得公告終止補助與提前截止申請補助作業。
(二)  補助採買期間:公告日當年度當年度一月一日起採購本要點所補助之節能產品(以發票開立時間認定),皆可於本要點公告後申請。
(三)  總補助金額:本要點總補助款金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原則。

四、 本要點補助方式:
(一)  補助項目: 換裝宗教寺廟(含寺、廟、宮、堂) 及教會(堂)內照明、祈福或祭祀用燈具為LED燈具。
(二)  作業辦法說明:
1. 換裝宗教寺廟(含寺、廟、宮、堂) 及教會(堂)內照明將依「澎湖縣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2. 換裝宗教寺廟(含寺、廟、宮、堂) 及教會(堂)內祭祀或祈福用燈具依本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三)  補助件數:預計二百處宗教寺廟(含寺、廟、宮、堂) 及教會(堂),本府將依申請文件之收件順序、申請換裝節電燈具總經費等項目依序審核,並視補助款剩餘情形增加補助件數。
(四)  補助金額:每一宗教寺廟(含寺、廟、宮、堂) 及教會(堂)換裝祈福或祭祀用節電燈具最高上限二萬元。(本府得視申請經費合理性調整補助額度)。宗教寺廟(含寺、廟、宮、堂) 及教會(堂)於申請書核定前已換裝之設備經費,不得提出申請補助或做為自籌經費。

五、 申請流程:
(一)  宗教寺廟(含寺、廟、宮、堂) 及教會(堂)於本要點之申請時間內提出補助申請文件,包含申請文件檢查表、申請書、補助款聲明書、宗教寺廟(含寺、廟、宮、堂) 及教會(堂)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影本。宗教寺廟(含寺、廟、宮、堂) 及教會(堂)所送文件資料,不論補助與否概不退件。
(二)  本府將以公文通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如需補正者應於文到七日內完成補正,並以前揭方式提送本府;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
(三)  申請案件審核通過者,經本府通知核定補助後始得進行祈福或祭祀用節能燈具換裝相關作業,並於核定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如施做內容有異動應提送本府核備,或因故無法於期限內執行完畢者,應註明原因向本府申請展延。
(四)  本計畫之申請表格可至本府建設處網站下載,申請者填具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後,送至本府建設處受理。

六、 補助款撥付方式:
(一)  申請單位經本府核定補助後應於三十日內執行完畢,並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書、經費支出明細表、換裝祈福或祭祀用節能燈具總額之原始支出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宗教寺廟撥款帳號(存款帳戶)影印本(與正本相符章)、向本府請款,未於期限內請款且未依規定申請展延者將不予補助。
(二)  獲審核通過之補助申請案,以申請者電匯轉帳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方式撥付補助款。

七、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不予補助:
(一)  助申請表未簽名或蓋章。 
(二)  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不完整、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三)  申請者資格不符。
(四)  申請補助項目、設備能源效率或型號不符合補助標準。
(五)  發票或收據之日期非於補助購買期間。
(六)  申請日期超過申請補助期間。
(七)  發票或收據上未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廠牌型號。
(八)  申請文件不實、虛偽買賣或偽造變造。
(九)  經查證未安裝使用或有囤積、轉賣之情事。
(十)  預算將用罄並經本府公告終止補助。
(十一)  本計畫申請表格、其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申請者應切實遵守;如經查得申請者有違反本要點規定事項或有虛偽買賣、偽造不實資料、或通過補助後逕行退換為非補助產品,本府得廢止或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十二)  未配合本府進行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十三)  同一申請補助案件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十四)  現場查驗經限期改善未果者。

八、 申請者請領補助款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 獲補助款之申請者,應就本府所舉辦之節電相關活動、觀摩或會議提供相關協助及同意本府後續追蹤用電情形。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