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程依澎湖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澎湖縣立慢性病防治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於澎湖縣政府衛生局,辦理澎湖縣有關慢性病及結核病防治事項。
第3條
本所置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所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第4條
本所設下列各組:
一、醫療組:掌理慢性病及結核病防治事項。
二、行政組:掌理文書、出納及庶務事項。
第5條
本所置組主任。
本所置醫師、醫事檢驗師、護士。
第一項醫療組組主任由本所醫師兼任,行政組組主任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6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
本所人事、會計業務,由澎湖縣政府衛生局人事、會計人員分別兼辦之。
第8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請澎湖縣政府衛生局備查。
第9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