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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特設澎湖縣政府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府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府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府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及秘書長兼任;委員由本府一級單位主管、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至少三人)派(聘)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四、本會報委員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之;委員出缺時得補派(聘),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六、本會報每一至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七、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八、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