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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退休人力再運用推動方案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及有效鼓勵公教退休人力再運用,期以借重其豐富的公教經驗,進而發揮其志願服務美德,爰依據行政院訂定之「各機關推動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特訂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實施對象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退休公教員工。

三、本方案推動方式如下:
(一)需求面:本府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前定期調查本府各處、所屬一級機關及各國民中、小學志(義)工需求人數(調查表如附件一)。
(二)供給面: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之退休公教員工。
1.退休時:於公教員工退休生效日前,請原服務人事單位(處、室、人事管理員等,含兼任、兼辦)協助調查擔任志(義)工意願(調查表如附件二)。
2.退休後:配合三節慰問信函或活動之舉辦,邀請或鼓勵退休公教員工參與志(義)工服務。
(三)媒合面:
1.開設專區:於本府人事處網站-業務專區-建立「退休公教志(義)工服務專區」,以便利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有志(義)工需求時,能有專屬網頁公告。讓有意願之退休公教員工參考選擇後投入志(義)工服務。
2.網站連結:為擴大參與志(義)工服務範圍及增進媒合效果,上開專區並提供以下中央主管機關志願服務網站連結,以利參考運用。
(1)「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志願服務法為衛生福利部主管法規,本資訊網提供志願服務資源整合、統計查詢、公布研習訓練活動消息、志工管理、志工園地交流等服務。
(2)「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銀髮公教志工人力銀行」資訊系統:提供各機關(構)、學校、民間非營利組織與退休公教人員媒合之作業平臺。

四、本府各處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有效推動及運用公教志工參與公共服務,以提升機關、學校形象、服務品質及行政效率績效優良者,其獎勵依據「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及運用公教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要點」規定辦理。

五、各機關、學校推動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依「各機關推動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實施要點」辦理規定事項所需經費,於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