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9: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入口網站維護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6 月 01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入口網站(以下簡稱本網站)為民服務功能,提昇網站品質,維護網站秩序,提供正確、即時、便利、安全之資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三、本要點所稱網站係指各機關利用網際網路提供之各項服務。

四、本網站置總管理人及機關網站管理人,對網站進行管理並適當授權各業務承辦人進行網頁維護,各級管理人由各機關指派專人擔任,人員異動時,應即遞補並通知行政處(如附表一)。各級管理人員權責如下:
(一)總管理人:
1.負責彙整資料及協調維護廠商維護事宜。
2.負責網站之整體運作、管理維護與備份工作。
3.輔導業務主管機關使用網頁後端管理程式。
4.通知及督促各機關修改、更新疏漏、錯誤或過期之網頁。
5.對各機關網頁(站)管理人進行督導。
6.辦理各機關網頁(站)評鑑事項。
7.召開網頁(站)管理會議,進行協調與檢討。
8.規劃網頁(站)管理人之教育訓練。
(二)機關網站管理人:
1.參加本網站整合建置之機關:
(1)負責該機關網頁(站)版型及內容之總規劃、建置、管理、更新、維護。
(2)輔導該機關業務承辦人使用網頁後端管理程式,並規劃自辦教育訓練。
(3)配合本網站單元及網頁架構增修,提供建置資料及辦理後續管理維護工作。
(4)隨時上網檢視主網部分所管轄之網頁內容是否正確暨資料提供(含彙整)、校訂、更新及維護。
(5)配合網站總管理員之進行督導、辦理評鑑、召開會議、規劃訓練等。
2.自行建置網站軟硬體之機關:
(1)負責該機關網站軟硬體、版型及內容之總規劃、建置、管理、更新、維護。
(2)配合本網站單元及網頁架構增修,提供建置資料及辦理後續管理維護工作。
(3)隨時上網檢視主網部分所管轄之網頁內容是否正確及資料提供(含彙整)、校訂。
(4)配合網站總管理員之進行督導、辦理評鑑、召開會議、規劃訓練等。

五、本網站網頁中文(繁體版、簡體版、行動版)、英文版、日文版架構(如附表二),其新建網頁項目方式規定如下:
(一)業務主管機關得主動簽請規劃新建並經由行政處審度其適妥性後辦理。
(二)本網站網頁架構有檢討調整必要時由行政處擬訂後辦理。

六、機關網站規劃原則:
(一)應由業務機關負責,本網站總管理人配合提供專業諮詢。
(二)網頁規劃應以符合民眾之需求為首要考量,優先規劃導入web2.0互動應用工具(如Youtube, Fackbook, Plurk, Flickr, Blog等),擴大政府服務遞送及公共政策互動溝通之管道。
(三)網頁內容應力求充實豐富、資料應具完整性與正確性並呈現美觀整齊、活潑之畫面。

七、業務主管機關各級相關人員應隨時上網閱覽,遇有不合時宜或逾時之網頁內容應即時更新。另如有不合規範等情事,均應即時處理防範。若因此而發生法律糾紛,各業務主管機關須自行負起全責。

八、本網站網頁內容建置應遵照下列規範:
(一)符合簡、淺、明確及流暢原則。
(二)任何檔案上傳前請先行掃毒,以維護網站主機之安全。
(三)機密性資料請勿上網。
(四)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之規定。
(五)本網站不得有下列行為:
1.干擾或破壞網站上其它使用機關之硬軟體系統。
2.傳送威脅性、猥褻性、不友善性的資料及登載與本網站設立目的不符的資訊。
3.非經核准刊登具有商業性及營利性之資訊。
4.擅自載入、使用、複製非法軟體或侵犯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律規定。
5.上網資訊內容汙衊他人及侵害他人權益及隱私。
6.利用、轉借或盜用他機關之帳號,來使用本網站資源。
7.使用網站資源散布電腦病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電腦系統、干擾網站上其他機關使用者。
九、本網站互動交流項目維護原則:
(一)主網—Facebook、YouTube、Flickr、Plurk:由行政處專責管理,各機關並應協助提供及維護更新相關資訊。
(二)主網—縣長信箱:
1.為免民眾利用本府縣長信箱發表攻擊、不實或不當言論,對民眾寄發電子郵件,經由秘書審核,派送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相關業務機關窗口進行分文,相關業務機關依行政程序產製處理表(附表三),由秘書綜整奉核後回覆結案。
2.各機關縣長信箱專責窗口應每日查收電子郵件並依行政程序回覆與業務相關之縣長信箱內容。
(三)主網—討論區:
1.為免民眾利用本網站發表攻擊、不實或不當言論,對民眾發表言論由行政處審核可否發布至本網站,並製作列管通知單(附表四)送請業務單位處理,業務機關應於一日內上網回覆結案。
2.各機關網站管理人應每日上網瀏覽並依行政程序回覆與業務相關之民眾發表言論。
(四)機關網站—留言版:
1.各機關應指定專責管理人員,同時設定留言版管理信箱,隨時接收留言版訊息,每日應上網瀏覽並依行政程序回覆。
2.有設置留言版之機關應自行設定留言版管理辦法。
(五)本府網站(中文版及英文版)所提供民眾連繫之機關信箱,各機關應指定專責管理人員負責接收處理並依行政程序回覆。

十、各機關網頁建置管理成效,由行政處每年辦理網站評鑑或委外辦理營運績效檢核,以為業務改進之參考。

十一、網站管理會議視需要不定期召開,由本網站總管理人與各機關管理人組成並負責本府網站相關檢討與推動事項。

十二、本網站網頁建置管理所需經費由行政處每年編列預算支應。

十三、本網站各項網頁資料內容由行政處定期進行資料備份及網站回覆演練,以建立網站備份機制。

十四、本網站應設置防火牆及不斷電系統等安全防護措施,並由行政處定期檢視防火牆各項防護紀錄,以維護網站整體安全。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