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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推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申請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2 年 01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目的: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力量推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提升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品質及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貳、補助對象:
一、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
二、社團法人其會務健全有成效者。
三、財團法人組織其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或從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確實執行有績效者。

参、補助內容:
一、辦理各類身心障礙福利活動。
二、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工作人員之培訓暨觀摩研習。
三、辦理身心障礙者福利教育訓練、親職教育及家庭照顧者訓練。
四、協助會員或團體之需辦理身心障礙者手語翻譯相關服務及培訓計畫。

肆、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項目:依本府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核算補助經費。
(一)一般性活動最高補助二萬元,全縣性活動最高補助八萬元。
(二)紀念品、會員通訊、期刊、出國旅遊(含考察、觀摩)、義賣、勸募不予補助。
(三)會務或活動之人事經費不予補助。
(四)職業訓練、就業輔導等服務,請另案申請補助,不適用本要點。
(五)不得以現金給付或購買物品方式直接贈與參加人員。
(六)同一案申請其他相關補助者不予補助。
二、補助標準:(依據內政部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培訓經費編列標準表辦理)。
(一)授課鐘點費及同步(手語)翻譯費外聘最高每小時一千六百元、內聘最高八百元。
(二)專題演講費每場次二千元。
(三)實習指導費每小時二百元。
(四)講師(或手語翻譯人員)交通費實報實銷。
(五)住宿費:外聘講師(或手語翻譯人員)每日最高一千元,工作人員每日最高八百五十元。
(六)膳雜費:講師(或手語翻譯人員)每日最高四百五十元,工作人員每日最高四百元。
(七)撰稿費及翻譯費:每千字最高六百三十元。
(八)受訓人員住宿費:接受承辦單位安排住宿者,每人每天最高補助六百元,自行處理者以不補助為原則。
(九)受訓人員交通費除有特殊緣由報准者,以不補助為原則。
(十)雜支(含教材、文具用品、場地租金等)每案最高補助六千元
(十一)專案計畫管理費: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最高不得超過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十二)受訓人員之補助限目前服務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者,其餘自願參訓人員應依辦理培訓之成本繳交費用,並使用於辦理培訓之用途,如有剩餘,應一併繳回本府。

伍、申請程序:
一、符合補助對象之單位,備妥下列文件函送本府辦理。(以直式橫書、A4紙張、由左至右電腦打字撰寫)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內容包括辦理目的、方式、時間、地點、參加對象、主辦單位、承辦單位、經費來源、效益等;經費概算表中項目、數量、單價、金額應力求明確詳盡。
(二)申請表(如附件一)。
(三)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二、申請時間:於每年一、三、六、九月提出申請為原則。

陸、補助款之執行與核銷:
一、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本府核准。
二、各接受補助單位者,應於計畫完成二十日內,依核定計畫項目檢附支出原始憑證、執行概況考核表(附件二)、成果報告(附件三)、活動照片及相關宣導資料報本府核銷結案。

柒、受補助單位查有未確實依核定計畫規定辦理者,二年內不予補助。

捌、本補助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視實際狀況酌情處理之。

玖、本補助要點奉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