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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6:5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歷史建築(傳統古厝)維護及再利用獎助辦法
民國 96 年 08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在地文化資產守護,鼓勵民眾參與歷
史建築之修復及再利用,特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以及地方
制度法第十九條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承辦機關為本府文化局,協辦機關為澎湖縣(
以下簡稱本縣)各鄉市公所。


第 3 條
本縣已登錄公告且未申請其他修復及再利用獎助之私有歷史建築,得依本
辦法申請補助修復之工料經費。


第 4 條
為辦理本辦法獎勵補助事項之審查,本府設「澎湖縣歷史建築(傳統古厝
)維護及再利用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主任秘書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文化局長兼任;委員九人由學者
、專家及本府文化、建設、工務、旅遊、地政、農漁等單位副主管兼任。
審查委員會得設審查小組協助辦理各項工作,其成員由文化、建設、工務
、旅遊、地政、農漁等單位派兼之。


第 5 條
審查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 依本辦法第六條申請補助提案之審議事項。
二 依本辦法第六條核定補助及獎勵金額。
審查委員會為執行前項職責,必要時得實地勘查、諮詢。


第 6 條
本辦法補助標準依歷史建築之維護、再利用工程規模,以每平方公尺補助
二萬元(含附屬建築)為原則,最高補助三百萬元為限,不足款項由申請
人自籌,且不得分次申請。
修復項目,包括屋頂、壁體與構架、地坪與基礎及其他子項目,其補助上
限比例如下:
一  屋頂補助上限,最高不得超過前項補助基準之三分之一。
二  壁體與構架補助上限,最高不得超過前項補助基準之三分之一。
三  地坪與基礎補助上限,最高不得超過前項補助基準之六分之一。
四  其他部分補助上限,最高不得超過前項補助基準之六分之一。
形制別具、裝飾繁複或情形特殊者,其全案補助金額得由審查委員會就個
案比照第一項規定上限酌予提高補助,惟不得逾二成。另經審查委員會同
意者,其子項目之補助上限得不受前項比例規範。
與社區組織、學術機構、非營利團體合作採行點工購料方式,並聘任澎湖
在地傳統匠師全程擔任修復執行,經審查委員會認定具教育意義之案例,
其補助金額得依第一項規定酌予提高,惟不得逾二成。
第三項、第四項之提高成數,合計不得逾三成。


第 7 條
依本辦法申請修復獎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送本縣鄉市公所初審後送審查
委員會審查:
一  申請書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  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
三  全體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之同意書暨獎助切結書。
四  修復計畫書(包括目前屋況、建築物位置圖、平、立、剖面圖、外觀
    及內部主要項目照片、工程修復設計圖及細部大樣、修復方式及特殊
    性、工程修復設計圖、工程修繕估價書【附數量計算式】、修復期程
    、匠師名冊。)並應經建築師簽證,且未來施工仍應委託營造廠承作
    。
五  活化再利用計畫書。


第 8 條
申請獎助案件經審查委員會審查核可後,由本府發給「澎湖縣私有歷史建
築修復及再利用獎助證明書」,載明核定補助金額。申請人應依計畫書執
行之,補助金額分期撥付,並於施工期間接受文化局派員查核。


第 9 條
本辦法補助經費分三期核撥:
一  第一期撥款:申請案件經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其補助項目委託或發
    包完成簽訂合約並報開工後,經文化局派員勘驗後,撥付百分之三十
    。
二  第二期撥款:竣工後檢具工作報告書(含施工過程紀錄、詳細竣工照
    片及電子檔等)、獎助證明書、影像紀錄等資料經文化局派員勘驗後
    ,送經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者,撥付百分之六十。
三  第三期撥款:提報後續管理維護計畫,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
    條規定適度開放大眾參觀;確依活化再利用計畫辦理,經文化局派員
    查證屬實,撥付尾款。


第 10 條
補助經費核發後,非經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不得任意改變建築物之修復
形貌。


第 11 條
本府得依本縣維護地方傳統古厝建築審議暨評鑑原則,公開定期評鑑依本
辦法獲得補助並經執行完成之案例,擇其成效較佳者,頒給獎狀、獎牌等
,並公開表揚。


第 12 條
申請人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本辦法有關修復事項者,本府得撤銷其獎助
資格並收回已核撥之部分或全部獎助經費,如拒絕歸還,得依法強制執行
之。


第 13 條
接受本府獎助之歷史建築,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適度開
放大眾參觀,並應符合原提活化再利用計畫書之用途。


第 14 條
本辦法之獎助經費、件數及申請時間,由本府編列預算或申請中央補助預
算公告辦理。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