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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閱覽室使用規則
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文化局為便利讀者館內閱覽,於澎湖縣圖書館設立第一閱覽室、於局本部設立第二閱覽室。

二、第一閱覽室為經常性開放;第二閱覽室為考季期間視實際使用需求彈性開放,開放時間另行公告之。
開放時間:
(一)第一閱覽室:
1.週一至週二: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2.週三至週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九時。
(二)第二閱覽室:另行公告之。

三、凡攜帶食品、衣履不整、著拖鞋、背心者,不得進入閱覽室。

四、使用電子相關產品(行動電話、電子翻譯機、可攜式電腦、MP3…等)請保持靜音。

五、進入閱覽室應保持靜肅與清潔,遵守公共道德,不高聲談笑、朗讀、吸菸、睡眠、隨地吐痰、其他不雅或有礙他人閱讀情事等。

六、讀者不得預佔空位,於離座時應將個人物品帶回,本館不負保管之責,並於下列時間實施清場。
(一)每日上午八時分至八時三十分。
(二)考季期間不定時實施清場。

七、 違反本規則者,經管理人員勸告後仍未改善,必要時得停止其閱覽。

八、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