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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7: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長期照顧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長期照顧服務工作,發展長期照顧服
    務資源及持續改善長期照顧服務機制,特設澎湖縣長期照顧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輔導、審查及監督長期照顧政策之推動事項。
(二)協調、諮詢與推動長期照顧服務及本縣長期照顧相關重大措施。
(三)開發建置長期照顧資源,督導整合政府與民間之相關資源。
(四)督導考核各項長期照顧服務執行成效,提升長期照顧服務品質。
(五)輔導推動長期照顧制度宣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縣長期照顧制度之推動及相關爭議處理會調查長照機構違法之情事事項。
三、本小組設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縣副縣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社會處處長
 (三)本府衛生局局長
 (四)本府教育處處長
 (五)本府旅遊處處長
 (六)長期照顧及法律、財務或會計之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十四
     人。
   前項代表中,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服
   務使用者與單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之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
   少一人。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依職務異動調整,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每年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
    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之議決,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如差一
    票即達過半數,會議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小組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副局長兼任,副執行秘書四人,由民政處、社會處、教育處
    及旅遊處之副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本小組設置工作小組,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成員由衛生局及社會處依業務職掌兼辦之。
七、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民間福利機構、團體代表列
    席。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或出席費及差旅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縣衛生局、社會處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