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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8:3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醫藥分業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5 年 05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中央逐步實施醫藥分業之政策,集思廣益,穩健推動實施醫藥分業,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特設置「澎湖縣醫藥分業推動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11人,其中主任委員1任由衛生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1)澎湖縣醫師公會代表2人
(2)澎湖縣牙醫師公會代表1人
(3)澎湖縣藥師公會代表2人
(4)澎湖縣藥劑生公會1人
(5)法律專家1人
(6)社會人士1人
(7)中央健康保險局1人
(8)本府消會者保護官1人
前項委員任期2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或職務異動時,得由本府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會之任任務如下:
(1)推動、溝通相關部門分工合作配合醫藥分業之實施。
(2)檢討澎湖縣實施醫藥分業實際執行情形,並研議訂定改進辦法,以順利推動實施醫藥分業。
(3)其他有關醫藥分業推動工作事項之研議。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1人,由衛生局派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裡會務,置幹事1人,由衛生局業務單位派員兼任,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五、本會視實際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有關研議屬於「藥事法第一0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之診所名稱」之案件,得由主任委員指定部分相關委員召開會議。

六、本會決議事項,函送各有關機關單位辦理。

七、本會委員暨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相關經費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奉核定日實施。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