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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鄉(市)公所公共債務揭露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06 月 01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公共債務法第五條與第十條、財政紀律法第十五條與第十六條規定及財政部函頒「地方政府公共債務揭露注意事項」辦理。

二、目的:強化債務資訊揭露,落實全民監督。

三、適用對象:鄉(市)公所。

四、函報本府彙整揭露事項
(一)每月公共債務概況表
各鄉(市)公所每月五日前將核章後之前一個月公共債務概況表函報本府,以俾彙整函報財政部。
(二)公共債務決算數資訊
1.每年二月二十日前,將「公共債務資訊管理系統」中上一年度年報之實際數修改為決算數函送本府,並由本府彙整函報財政部。
2.每年四月二十五日前,查填上一年度公共債務表及其附表(自編決算)函送本府,並由本府彙整函報財政部。
3.每年八月十五日前,查填上一年度公共債務表及其附表(審定決算)函送本府,並由本府彙整函報財政部。
(三)依國際組織標準揭露負債及向基金調度周轉金額
每年八月十五日前,於「依國際組織標準計算各級政府負債及揭露向所設各基金調度周轉金額資訊系統」填報上一年度依國際組織標準計算各級政府負債及揭露向所設各基金調度周轉金額,列印報表函送本府,並由本府彙整函報財政部。

五、網站揭露事項
(一)公共債務情形
1.公告時間:固定每月十日前公告前一個月債務資訊。
2.公告地點:各鄉(市)公所網站首頁右上方設置之「最新債務訊息」專區。
3.公告內容:
(1)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
(2)未滿一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
(3)平均每人負擔公共債務金額。
(4)自償性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含非營業特種基金)。
(二)依財政紀律法公布事項
1.本府核定之債務改善計畫及償債計畫與各月執行情形
(1)債務比率達預警標準者,於接獲本府核定債務改善計畫十日內填報「OO鄉(市)公所債務改善期程表」及「OO鄉(市)公所OO年度各月份債務改善進度表」後公布,後續並配合每月公告時間公布前一個月執行情形。
(2)債務比率超限者,於接獲本府核定償債計畫十日內填報「OO鄉(市)公所償債計畫期程表」及「OO鄉(市)公所OO年度各月份償債進度表」後公布,後續並配合每月公告時間公布前一個月執行情形。
(3)倘債務改善計畫或償債計畫修正,於接獲本府核定函後十日內配合修正前述報表。
2.向非營業特種基金或專戶資金調度情形
(1)按季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之五日前及次一年度一月十五日前填報截至本年度三月底、六月底、九月底及上年度十二月底向特種基金調度資訊,並按季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之十日前及次一年度一月十五日前公布截至本年度三月底、六月底、九月底及上年度十二月底向特種基金調度資訊。
(2)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每月應於網站公布各該特種基金前一個月會計月報。
(三)公告內容說明
1.鄉(市)公所上月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及「未滿一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係以「實際數」表達,並以「萬元」為單位。
2.「平均每人負擔公共債務金額」:
(1)分子:即鄉(市)公所上月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及「未滿一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兩者實際數之合計數。
(2)分母:以澎湖縣政府民政處公布之上上月「澎湖縣轄內戶口狀況統計表」鄉(市)公所轄區內現住人口數為計算基礎。
(3)本項指標以「千元」為單位,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3.「自償性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含非營業特種基金)」:係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五項所稱之「自償性公共債務」,即指以未來營運所得資金或經指撥特定財源作為償債財源之債務。本項指標以「萬元」為單位。
4.「向非營業特種基金或專戶資金調度情形表」:公布向未納入集中支付之總預算、特別預算及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及專戶調度周轉金額。若暫無調度結束日期,需將原因填寫於備註欄。
(四)鄉(市)公所最新債務訊息公告範例,如附件一。
(五)各鄉(市)公所於每月十日公告前一個月債務資訊,其中向非營業特種基金或專戶資金調度情形表係按季更新。上開揭露事項應另以CSV檔案格式於「最新債務訊息」專區中供民眾下載,並將資料連結至「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其中公共債務訊息(附表一之一)逐月依時序排列,由一百零五年一月起彙計公告。

六、配合年度結束之整理期限,應函報本府及於網站揭露之當年度十二月份債務報表及資訊,調整於次年度一月十五日前函報並揭露。

七、鑑於各級政府就預算籌編、執行、追加(減)預算及決算時均應符合公共債務法及財政紀律法等相關規定,爰請各鄉(市)公所就一年以上公共債務舉債額度及未償餘額之預算數、實際數、決算數,以及未滿一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之實際數,均應符合公共債務法及財政紀律法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