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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9:5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約聘僱人員管理,增進工作效率,提昇服務效能,確實發揮綜覈名實,留良汰劣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考核對象:
  (一)約聘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二)約僱人員: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三、約聘僱人員於當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服務成績,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依本要點加以考核;任職未滿一年者,亦同。
 
四、約聘僱人員之考核,綜合其工作、勤惰、品德、獎懲等四項分別評分如下:
(一)工作考核(百分之五十)
1.品質:處理業務是否精確妥善。               
2.數量:處理業務數量多寡。
3.時效:能否依限完成應辦之工作。               
4.主動:能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辦理。
5.負責:能否任勞任怨勇於負責。               
6.協調:能否配合全盤業務推展,加強連繫,和衷共濟。
7.便民:處理人民申請案件能否隨到隨辦,利民便民。
(二)勤惰考核(百分之二十五)
1.每曠職一日,扣二十五分。
2.每曠職一小時,扣一點五分。
(三)品德考核(百分之二十五)
1.廉正:是否廉潔自持,予取不苟,大公無私,正直不阿。
2.性情:是否敦厚謙和,謹慎懇摯。              
3.服從:是否服從指揮調度。
(四)獎懲(本項給分方式係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辦理,獎懲之增減分數應包含於評分之內,增減後之總分以一百分為限)
1.約聘僱人員之獎懲比照「澎湖縣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
2.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增減一分。
3.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三分。
4.記一大功或大過者,增減九分。

五、約聘僱人員之考核,其作業權責及程序如下:
(一)本府各處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應將所屬約聘僱人員之勤惰紀錄登載於考核表(如附件一),並就其工作、勤惰、品德、獎懲各項,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公正之考核,於每年十二月十六日前繕造考核清冊(如附件二)連同考核表併  附於次年度續聘僱請示案件,簽奉縣長核准,以為續聘僱與否之依據,其續聘僱通知書由各機關學校自行辦理。
(二)考核之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六、考核之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續聘僱。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續聘僱。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續聘僱。但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不予續聘僱。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不予續聘僱。
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 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全年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三)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全年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者,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七、約聘僱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應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八、約聘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解聘僱: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守,或洩露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六)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八)曠職連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九)受刑事處分,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九、約聘僱人員請假逾限,扣除報酬之日數逾聘僱期限十二分之一者,應即終止聘僱。患重病請延長病假,如契約期滿尚未痊癒時,不予續聘僱。

十、本府社會工作督導員及社會工作員之年終考核、專案考核依「澎湖縣政府社會工作督導員及社會工作員遴用、管理及考核要點」辦理。

十一、 中央或其他機關補助經費聘用、約僱人員之考核依補助機關規定辦理,未規定時, 得準用本要點。

十二、澎湖縣各鄉市公所及代表會,其約聘僱人員之考核,得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並得依業務實際需要及機關特性,另訂定補充規定。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