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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8:3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立慢性病防治所組織規程
民國 90 年 08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澎湖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澎湖縣立慢性病防治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於澎湖縣衛生局,辦理澎湖
縣有關慢性病及結核病防治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由澎湖縣衛生局局長兼任;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各組:  
一、醫療組 掌理慢性病及結核病防治事項。  
二、總務組 掌理文書、出納及庶務事項。


第 5 條
本所置組主任、醫師、醫事檢驗師、護士、醫事放射士。  
前項醫療組主任由本所醫師兼任、總務組主任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 6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管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所人事、會計業務、由衛生局人事、會計人員分別兼辦之。


第 8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請澎湖縣衛生局備查。


第 9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