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內部控制,提升政府整體施政效能與達到興利及防弊功能,特設澎湖縣政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之審議。
(二) 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之審議。
(三) 內部稽核作業應行注意事項之審議。
(四) 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執行情形之審議。
(五) 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之備查。
(六) 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主計處處長兼任之;置委員五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本府政風處處長。
(三)本府人事處處長。
(四)本府行政處處長。
(五)本府工務處處長。
四、本小組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會議,得指定主管機關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執行情形。
本小組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五、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下設工作分組,研擬內部控制規劃、推動作業及綜理本小組各項行政業務,由本府主計處就現有人員派兼或借調相關機關人員擔任。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主計處辦理。
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主計處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