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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8:4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高齡友善城市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老人健康,並讓高齡者在心理、生理與社會各方面得以適化,積極推動本縣老人健康促進與照護工作,並努力營造一個兼容增進活躍老化且無障礙的城市,特成立本縣高齡友善城市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縣高齡友善城市之各項工作需求評估及整體性服務之規劃事項。
(二)本縣高齡友善城市各項工作計畫之研議與執行。
(三)健全服務人力培訓,促進服務專業化。
(四)全面提升高齡者之照顧與服務品質,協助高齡者資源運用,並保障服務高齡者權益。
(五)整合公部門與民間組織之高齡者照護服務資源事項。
(六)共同推動與營造「敬老、親老、不老、無礙、暢行、連通、安居、康健」的高齡友善城市。
(七)其他有關高齡友善城市業務發展及改善計畫之研擬、推動與宣導、協調等事宜。

三、 本小組置委員二十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以下人員聘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旅遊處、社會處、行政處、人事處、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農漁局、文化局及公共車船管理處之局(處)長共十五人兼任。
(二)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三至六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本府各局處主管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餘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祕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幹事若干人,均由縣長就
本府人員派兼之。

五、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小組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正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參考或辦理。

九、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