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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激勵員工士氣方案
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機關(單位)內團隊績效、激發同仁創意思維與創新能力,
    進而增進公務人員榮譽心、責任心及激發工作潛能,爰依據考試院訂定之「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
    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及相關規定,特訂定本方案。
 
二、實施對象:
(一)團隊:以本府各處及所屬機關為單位。
(二)個人:本府及所屬機關依法任用人員、約聘僱人員、工友、技工、駕駛及臨時人員。
 
三、評核辦理方式如下:
(一)團隊評核:
   1.本府各處及所屬機關承辦業務有具體革故鼎新事蹟者,填列「澎湖縣政府績優團隊參選表」
     (如附表一),於辦理評核當月一日前送本府人事處彙整。
   2.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應經由其上級一級機關統一推薦,無上級一級機關者,得逕行提送。
(二)個人評核:
     個人辦理重大業務有具體貢獻或績效者,填列「澎湖縣政府個人績優獎推薦表」(如附表二)
     ,於辦理評核當月一日前送本府人事處彙整。
 
四、評核時間:
績優團隊及個人評核於每年一月及七月辦理。
 
五、評選方式:
(一)本府各處及所屬機關檢具表件送本府人事處後,由本府人事處初審並提激勵評審小組審查,
      簽報縣長核定後頒給。
(二)團隊績效及個人評核如不符預期,獎項名次得從缺。
(三)激勵評審小組由本府秘書長及參議共同組成,並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
(四)團隊與個人均不得對於同一事由重複推薦及請領。
 
六、獎勵方式與名額限制:(依其具體事蹟與貢獻度獎勵方式如下)
(一)「績優團隊獎」:遴選三個績優團隊,於縣務會議時由縣長頒給獎狀一幀、新臺幣一萬元禮
       券或等值禮品,優良事蹟刊登本府人事服務月刊並發布新聞稿周知。
(二)「個人績優獎」:遴選六名,於縣務會議時由縣長頒給獎狀一幀、新臺幣三千元禮券或等值
       禮品及嘉獎乙次,優良事蹟刊登本府人事服務月刊並發布新聞稿周知。
 
七、薦送「個人績優獎」未獲選者,得由單位主管作為考績之重要參據。
 
八、(刪除)。
 
九、本方案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編列預算於相關業務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