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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3:1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遭受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的老人予以短期保護及安置,並向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追償本府先行支付之相關費用,特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本府處理老人保護安置案件時,應於安置日起三週內發文協尋家屬後召開親屬會議,目的為協調老人照顧事宜,並告知雙方之權利、義務等。

倘負扶養義務者與老人之間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是類情事,本府應主動告知雙方應有之法律權益並協助之:
(一)受扶養權利者:協助或轉介相關單位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後段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
(二)
負扶養義務者:協助或轉介相關單位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本府應協助老人取得福利身分或申請相關福利資源。

三、保護安置費用依照本府保護安置標準計算,償還義務人應償還之費用為本府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醫療費用及其他必要相關費用,扣除受老人保護個案申請相關福利核定補助後之差額。

四、本府經安置單位提供償還義務人基本資料及相關福利身分及補助後,即計算費用,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以公文書通知償還義務人於三十日內償還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並教示救濟程序,且合法送達。

五、償還義務人償還本府先行支付費用方式如下:
(一)由償還義務人一次繳清費用。
(二)償還義務人償還費用有困難時,得敘明理由,申請分期償還,   本府得依其家庭、經濟情況酌情核准分期償還,分期償還期數最多以六十期為限,每一期為一個月,每期償還金額最低為新臺幣三千元。
 (三)償還義務人拒不繳納者,本府先行支付費用,將依行政執行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六、償還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專案減收或免予追繳:
(一)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取得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者。(二)為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者,經本府實地訪視評估整體家庭經濟狀況不佳。

(三)為經濟弱勢民眾、遭遇重大變故(如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及不可抗力之災變)或因其他特殊情形致無力負擔,經本府實地訪視評估以負扶養義務者或受扶養權利者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追償對象為宜者。

七、本作業原則所需相關書表格式(附件),由本府訂之。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